省药监局按照国家药监局和省政府相关工作要求,制定《深化“证照分离”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实施方案》并全面公开实施,全面扎实推进我省药品监管领域“证照分离”改革各项工作。
根据国务院本次改革有关精神,省药监局对24项行政审批事项实施“证照分离”改革,在全省范围内,直接取消“药品委托生产审批”,对“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审批”等3项审批事项实行告知承诺,对“药品生产企业许可”等20项实施优化审批服务。承接国家药监局审批事项2项,即“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审批”和“放射性药品经营企业审批”。在自贸试验区范围内,对6项行政审批事项实施“证照分离”改革,其中直接取消“药品零售、批发企业筹建审批”等审批事项3项,将“药品互联网信息服务”等2项审批改为备案管理,对“化妆品生产许可(延续)”实施告知承诺。
改革过程中,省药监局立足省情实际,组织各相关单位盯紧重点环节,逐项细化具体改革举措,研究完善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和具体配套制度。同时,要求全省各级药品监管和行政审批部门,必须在法定权限或受委托权限内,严格按照改革确定的方式和相关改革举措实施审批和监管。
下一步,省药监局将结合实际修订完善相关配套制度及办事指南,及时研究解决改革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、新问题,确保各项改革举措落实落细,不断优化营商环境、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。
编辑:张艺敏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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